明確違規事證
於可燃物堆集場所附近從事火花作業,現場可見之防護不足以阻擋火花
A-1影像可證之事實:
- 進行切割作業,火焰/熔渣水平噴濺逾 1 公尺
- 作業點左方約 5–8 公尺堆放木棧板,另有白色紙袋裝材料(疑似水泥/砂漿)置於棧板上
- 地面另有藍色帆布包覆之管材多捆
- 火花方向僅立有一片金屬擋板,而火焰明顯越過其上緣
- 畫面中未見防火毯、未見火花承接盒、未見完整圍屏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3 條第 3 款
不得於人員、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焊接、栓接、鉚接工作。但已採取防風防火架、火花承接盒、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判定:可燃物堆集之事實明確,且現場可見之防護(單片擋板)顯不足以阻擋越過其上緣之火花。此為該款所欲防止之典型情境。
條文涵蓋範圍(已依修正後之作業類型重新評估):
① 電焊部分——第 153 條直接適用(惟電焊尚待現場確認)。該款明列「焊接」,電焊即焊接,無文字落差;一旦確認有電焊,本項即無條文涵蓋爭議。
② 砂輪切割部分——文字未涵蓋。該款列舉「焊接、栓接、鉚接」,不含「切割」。惟砂輪切割之火花飛濺危害同質,實務上多以同一標準檢視;如遇爭議,建議以電焊部分為主張基礎。
③ 但書——若現場另有鏡頭外之「其他適當措施」(防風防火架、火花承接盒、防火毯),即不構成違反。
① 電焊部分——第 153 條直接適用(惟電焊尚待現場確認)。該款明列「焊接」,電焊即焊接,無文字落差;一旦確認有電焊,本項即無條文涵蓋爭議。
② 砂輪切割部分——文字未涵蓋。該款列舉「焊接、栓接、鉚接」,不含「切割」。惟砂輪切割之火花飛濺危害同質,實務上多以同一標準檢視;如遇爭議,建議以電焊部分為主張基礎。
③ 但書——若現場另有鏡頭外之「其他適當措施」(防風防火架、火花承接盒、防火毯),即不構成違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