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火作業違規檢討報告

陞訊工地 B1F | 影像日期 2026-08-06 | 分析 2026-08-07 | 影像 3 段共 45 分鐘 | 作業:砂輪切割 + 電焊

本報告的性質

這是「影像可見事實」與「法規原文」的對照,不是合規判定。影像能證明的只有畫面內看得到什麼——「畫面中未見」不等於「現場沒有」,滅火器、許可證、監火人員都可能在鏡頭外。

凡屬文件審查、儀器量測、接觸式檢查者,影像一律判斷不了,本報告逐項列出,不做推測。具法定效力的認定應由勞動檢查機構或職安管理人員現場查核

法規版本: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(民國 115.06.30 修正)/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(民國 115.06.30 修正,部分條文 116.01.01 施行)

作業類型與用語(2026-08-07 修正)

經業主回報更正:三段影像均為「砂輪切割」;影片 2、3 另研判有「電焊」——依畫面中反覆出現之藍紫色閃光推定為電弧,此項尚待現場確認。初版報告誤判為氣體切割(乙炔/氧氣明火),已更正。

因此下列氣體相關條文一律不適用:職安規則 §189、§190、§203、§214、§216、§217、§218(均以「可燃性氣體及氧氣」為要件)。若現場另有氧乙炔作業,須另行檢視。

「動火作業」與「動火許可」確為法規用語——職安規則 §29-6 第 3 項明定「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、切割、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」須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。惟其適用以構成「局限空間」為前提(§19-1),非一般場所之通則。初版稱「動火許可非法定強制」不夠精確,一併更正。

檢討項目(可篩選)

明確違規事證

於可燃物堆集場所附近從事火花作業,現場可見之防護不足以阻擋火花

A-1
切割火焰/熔渣越過金屬擋板上緣
13:55:16 火焰/熔渣水平噴濺逾 1 公尺,明顯越過擋板上緣
作業點附近的木棧板與紙袋裝材料
同一時刻,左方 5–8 公尺處之木棧板與紙袋裝材料
B1F-1 全景:切割作業與周邊可燃物相對位置
全景(B1F-1,13:55:16):切割點、木棧板堆、紙袋裝材料、藍色帆布包覆管材之相對位置;全幀未見滅火器

影像可證之事實:

  • 進行切割作業,火焰/熔渣水平噴濺逾 1 公尺
  • 作業點左方約 5–8 公尺堆放木棧板,另有白色紙袋裝材料(疑似水泥/砂漿)置於棧板上
  • 地面另有藍色帆布包覆之管材多捆
  • 火花方向僅立有一片金屬擋板,而火焰明顯越過其上緣
  • 畫面中未見防火毯、未見火花承接盒、未見完整圍屏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3 條第 3 款
不得於人員、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焊接、栓接、鉚接工作。但已採取防風防火架、火花承接盒、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判定:可燃物堆集之事實明確,且現場可見之防護(單片擋板)顯不足以阻擋越過其上緣之火花。此為該款所欲防止之典型情境。
條文涵蓋範圍(已依修正後之作業類型重新評估):
電焊部分——第 153 條直接適用(惟電焊尚待現場確認)。該款明列「焊接」,電焊即焊接,無文字落差;一旦確認有電焊,本項即無條文涵蓋爭議。
砂輪切割部分——文字未涵蓋。該款列舉「焊接、栓接、鉚接」,不含「切割」。惟砂輪切割之火花飛濺危害同質,實務上多以同一標準檢視;如遇爭議,建議以電焊部分為主張基礎。
但書——若現場另有鏡頭外之「其他適當措施」(防風防火架、火花承接盒、防火毯),即不構成違反。
可能違規

地下室通風條件未確認——後續多項法規義務的適用前提

B-1 · 最關鍵

三段作業均在地下一層(B1F),以砂輪切割與(疑似)電焊為主。B1F 是否構成「局限空間」,決定了後續一整組義務是否成立。
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-1 條
本規則所稱局限空間,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,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,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、清淨空氣之空間。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-5 條
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,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,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,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。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,應由專人辦理,其紀錄應保存三年
判定:通風量與進出限制條件無法從影像判斷,須現場測定。此點一旦確立為局限空間,將連帶觸發:危害確認與濃度測定(§29-1)、入口公告與監視人員(§29-2)、通風設備連續運轉(§29-5)、動火許可簽署(§29-6 第 3 項,見 B-6)
建議列為第一優先查核。另註:電焊燻煙與研磨粉塵之作業環境測定,屬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」及「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」範疇,本報告僅對照職安設施規則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兩部,未納入該部分。
可能違規

作業區未見滅火器材

B-2
數位放大至極限仍無法辨識之紅白色物件
B1F-1 地面紅白色物件:數位放大至像素極限仍無法辨識,外形較近似飲料瓶,不採計為滅火器
  • 三段影片作業區內均未見滅火器
  • 唯一疑似物件經放大後無法辨識(見上圖)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 條
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,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,並應隔離儲存、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1 條
各類物料之儲存,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、滅火器、急救設備、通道、電氣開關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。
判定:無法認定違規。理由:(1) 堆置物是否屬「易燃性物料」未經確認;(2) 滅火器可能置於鏡頭視野外。列為現場查核事項。
可能違規

交流電焊機是否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,無法辨識

B-3
設備推車遭人員身體遮擋
設備推車遭人員身體遮擋,無法辨識機型、是否為交流電焊機、有無自動電擊防止裝置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50 條
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,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,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,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。但採自動式焊接者,不在此限。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5 條
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,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
判定:無法辨識。影片顯示作業者於地面鋼板/鋼筋上作業,如屬「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」,第 250 條即適用。此為觸電致死風險項目,建議列為最優先現場查核。
可能違規

電焊防護具佩戴情形無法辨識

B-4
B1F-4 作業區人員與設備
B1F-4(10:32):人員均戴白色安全帽可確認;安全面罩、防護眼鏡、防護手套無法辨識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4 條
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、氣焊從事熔接、熔斷等作業時,應置備安全面罩、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,並使勞工確實戴用
(第 2 項)對於前項電焊熔接、熔斷作業產生電弧,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,應予適當隔離。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
判定:無法從影像判定佩戴情形。惟第 2 項之「電弧隔離」有影像可佐——影片 2、3 多次出現藍紫色電弧閃光,畫面中未見任何遮弧屏風或隔離措施,且鄰近有其他作業人員走動。此項應一併查核。
可能違規

研磨機(砂輪機)之防護罩與日常檢點無從查證

B-5

三段影像均有砂輪切割。研磨機屬法定應具安全構造之機械,並有明確之每日檢點義務。
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2 條
研磨機之使用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。二、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。三、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,不得使用側面。四、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,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,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1 條
雇主對於下列機械、設備或器具,應使其具安全構造,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:……五、研磨機。六、研磨輪
判定:無法從影像判定。防護罩有無、是否使用側面研磨、每日試轉紀錄,均超出固定鏡頭判讀能力。「使用側面」與「拆除防護罩」是砂輪機最常見之致災原因,建議現場稽核。
可能違規

若 B1F 構成「局限空間」,動火許可與監視人員即為法定強制

B-6 · 與 B-1 連動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-1 條(定義)
本規則所稱局限空間,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,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,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、清淨空氣之空間。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-6 條第 3 項
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、切割、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,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,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,並由雇主、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,簽署動火許可後,始得作業
判定:取決於通風測定結果(見 B-1)。「焊接、切割」均明確列舉,本案兩種作業都涵蓋。若 B1F 經認定為局限空間,則動火許可、現場監視人員、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測定、進出點名紀錄(保存三年)全部成為法定強制,缺一即違規。
無法判斷

影像根本判斷不了的項目(不列入違規檢討,供查核清單用)

C
項目對應條文為何判斷不了
研磨機防護罩有無職安規則 §41 §62解析度不足,且多被人員背向遮擋
是否使用研磨輪側面職安規則 §62③需近距離觀察持機角度
每日試轉、裂痕檢驗紀錄職安規則 §62④文件/作業前行為,影像未涵蓋該時段
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職安規則 §250設備遭遮擋,無法辨識機型
焊接柄絕緣耐力與耐熱性職安規則 §245需近距離檢視/測試
電焊機接地與漏電防護職安規則 §241 相關需檢視配線與接地端
作業人員資格與教育訓練職安衛教育訓練規則文件審查

建議改善事項(依急迫性)

  1. 確認 B1F 是否構成「局限空間」——測定通風換氣條件與進出限制。此判定決定後續一整組義務是否成立(濃度測定、入口公告、監視人員、動火許可)職安規則 §19-1 §29-1 §29-5 §29-6
  2. 交流電焊機加裝/確認自動電擊防止裝置,並檢查焊接柄絕緣與接地——本案觸電致死風險最高之項目職安規則 §250 §245 §241
  3. 火花作業區設置完整防護:防火毯覆蓋鄰近可燃物、加設火花承接盒或圍屏,高度需高於火花軌跡(現況僅單片擋板且火花越頂)營造標準 §153
  4. 電弧作業設置遮弧屏風,隔離非游離輻射線,避免鄰近人員受弧光傷害職安規則 §284 第 2 項
  5. 作業點就近配置適當滅火器材,並確認未被物料阻礙營造標準 §12 §31
  6. 稽核研磨機防護罩、每日試轉紀錄,禁止使用研磨輪側面職安規則 §41 §62
  7. 稽核安全面罩、防護眼鏡、防護手套之實際戴用職安規則 §284 / 營造標準 §154
  8. 另行檢視電焊燻煙與研磨粉塵之作業環境測定義務(本報告未涵蓋之法規)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/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

本次分析方法的限制

本報告全部結論取自固定式監視攝影機影像。實際遭遇三項限制:

上述限制無法以事後影像分析克服,僅能以現場查核,或以可變焦、可轉向之取證設備補足。

放大檢視